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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疾控提示:无故“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潇湘眼杰 2022-03-22 22:12:04 阅读:3099 来源:华声在线/张春祥 张恒娇 分享:

提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无故“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属违法行为!

近日有市民提出疑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们进入饭店等公众场所前打开健康码“扫码登记”,这是不是法定义务?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涉及违法犯罪吗?今天,湖南省疾控中心发出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无故“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属违法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定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拒不扫码登记”属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出入小区、宾馆、商超、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可拘留或定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期间出门不戴口罩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会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s: 湖南  疾控  扫码登记  核酸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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