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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种“醉驾”情形惩治不得缓刑

潇湘眼杰 2022-04-01 19:27:50 阅读:2878 来源:华声在线 分享:

提要《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

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

据了解,《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以上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会议纪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醉驾”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力度,着力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醉驾”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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