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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试点:存量房出租10年以上,不计入家庭套数

潇湘眼杰 2022-05-12 17:25:24 阅读:3049 来源:华声在线 分享:

提要存量房出租10年以上,不计入家庭套数,长沙出台试点方案:业主需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接受监督,履约期内可进行房屋交易。

5月11日,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业主可以将存量房盘活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引人注意的是,存量房盘活作租赁住房后,将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可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也可选择自行出租

《方案》指出,业主可以通过与试点企业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方式,由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时间不低于10年。

《方案》施行之前,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在《协议》履约期内的租赁住房信息将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并确保履约。

同时,业主选择将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应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出租方式、运营年限、资金监管、交易登记、规范运营、保障安全、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出租方式方面,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给试点企业出租运营房屋,也可以选择自行出租运营房屋,均须纳入服务平台监管。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自房屋在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之日开始计算。

履约期内,房屋权属人可进行房屋交易

在《协议》履约期内,房屋权属人可进行房屋交易,但在因买卖、赠与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取得长沙市住建部门的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联系单,且购买方、受赠方仍需按《协议》履行期满。

此外,长沙市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住房租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住建(住保)部门备案,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须与服务平台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对接,租赁住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应纳入监测监管。

先行试点企业为两家具有租赁住房管理经验的市属国有企业,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沙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范围为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业内观点

将有利于盘活存量房市场

释放购房需求

政策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市场热烈讨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副总明宾表示,这将有利于盘活长沙存量房市场,特别是对于年代久的小户型老房子业主而言,有利于缩短其出租的周期,“但从短期内看,影响不会很明显。因为从人口流入和购买力等综合因素来看,新增加的购房需求不会很多。”

长沙南城一房企营销负责人指出,将存量房作租赁房运营,不纳入家庭套数计算,这将降低购房门槛,有利于提前释放购房需求。特别是对由于已有小户型住宅,想购买大户型住宅的改善型客户而言,无疑是让他们重新获得了房票,市场的活跃度也将明显提升。

据了解,按照《方案》目标,长沙将进一步加快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通过盘活、新建、配建力争到2025年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

Tags: 长沙  存量房  出租  家庭  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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