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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镇不再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超过3层
潇湘眼杰
2022-06-02 16:20:09
阅读:3253
来源:华声在线/王文
提要长沙出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新规,城镇不再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超过3层。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今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上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的管理,新规即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规定》明确,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层。 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对于已建成的自建房,《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 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根据《规定》,自建房有以下安全风险情形的(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的,或经房屋安全鉴定为 C 级或 D 级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 B 级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 C 级 的,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营业;经安全鉴定为 D 级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危险的,—律依法拆除。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通过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
《规定》明确,自建房所有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乡镇 (街道) 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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